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2049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成,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李建明,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申请人执行人吴建成与被执行人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9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建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李建明目前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96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维生
代理
审判员 马中平
代理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