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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行审178号

申请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贾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802行审178号申请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被申请人贾豪,男。

申请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审查申请,要求审查其对贾豪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5】2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5】2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以被申请人贾豪未经依法批准,213年2月盐湖区北相镇李村2组村民贾豪私自在李村村南土地上建房,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该地北邻焦起娃,东临一组变压器,南邻耕地,西邻张海武。该地由贾豪2013年2月自本村承包,租期为10年,租金为5000元。该宗地图幅号I49G21048,地类为205,符合土地总体规划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了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5】20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1、拆除被处罚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82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对被处罚人非法占地2500平方米处以罚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37500元)。又查明,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违法新建建筑物面积为820平方米,对建筑物的结构、类型等事实认定不详,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另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向本院提交其行政执法人员徐丰磊、李雨龙的有效行政执法资格证件或证明,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的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违法新建建筑物的事实仅认定了面积,对建筑物的结构、类型等事实认定不详,执行标的物不明确具体,且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属事实不清。申请人未提供其行政执法人员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证明,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程序违法。综上,申请人作出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5】207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5】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军

代理

审判员 王娜

代理

审判员 李     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腊  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