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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7执261号

达胡日巴雅尔与吉仁台、孟根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达胡日巴雅尔,吉仁台,孟根其其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达胡日巴雅尔,男,蒙古族,1959年4月16日出生,扶贫办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吉仁台,男,蒙古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孟根其其格,女,蒙古族,1982年9月30日出生,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与被执行人吉仁台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261号达胡日巴雅尔申请执行吉仁台、孟根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内0727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吉仁台、孟根其其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达胡日巴雅尔执行2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26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革   命

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莎 其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