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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4772号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4772号

原告:刘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太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 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