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平执字第00361号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的存款792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希斌
审判员 郝 立 新
审判员 郝 隆 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畅 永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