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年平执字第00361号

王某某申请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平执字第00361号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的存款792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希斌

审判员 郝 立 新

审判员 郝 隆 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畅 永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