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2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消防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颐和花园清苑10幢406室,组织机构代码:06524591-4。被执行人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徽A路与万A路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55922506-7。本院在执行南京市消防工程安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潘正海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宏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