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87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负责人:凌游。
被执行人:钟贵奇,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吴谷花,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钟贵奇、吴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90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钟贵奇、吴谷花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钟贵奇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桂花路57号A1座902房的房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桂花路57号地下车库211车位,需等待评估、拍卖得款后才可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需等待评估、拍卖得款后才可受偿。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28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谢伟尚执行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