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执3619号

李杰与刘新宇、孙雪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杰,刘新宇,孙雪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619号申请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刘新宇。被执行人孙雪飞。申请执行人李杰为与被执行人刘新宇、孙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刁振华

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月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