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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执4493号

刘奇林与代育松、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奇林,代育松,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7执4493号

申请执行人:刘奇林。

被执行人:代育松。

被执行人: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奇林与代育松、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16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1885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81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7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17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跃庆

审判员  苟涛邦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镇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