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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359号

林国飞与林明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国飞,林明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林国飞,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林明祖,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林国飞与被执行人林明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林明祖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明祖名下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林明祖名下的罗源湾滨海新城罗锦苑9#楼3205单元的房产早在2015年11月3日已被其转卖,查询罗源房管所和国土局,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林明祖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3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连国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