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461号原告吴灿。委托代理人吴铁钢,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张球。被告龙惠玲。
原告吴灿与被告张球、龙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吴灿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灿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玲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黄京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