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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4461号

吴灿与张球、龙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灿,张球,龙惠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461号原告吴灿。委托代理人吴铁钢,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张球。被告龙惠玲。

原告吴灿与被告张球、龙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吴灿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灿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玲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黄京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