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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1641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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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164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

被告:孙某某,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董秀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5年7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每天几乎都在牌桌上度过,原告对其进行劝阻,被告非但不听,��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在二人每天都在争吵中度过,原告对二人的生活看不到任何希望,只想尽快结束这桩痛苦的婚姻。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孙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1日依法结婚登记,婚后未育。原告称婚后开始感情不错,后因被告不外出工作,承担不了养家的责任,为此经常吵架,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被告称,我们现在还共同生活呢,也没有分居。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接触了解,互相印象较好,感情基础不错,婚后夫妻间些许矛盾,应不致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原告称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理据不足,其主张离婚,依法不予���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秀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