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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执258号之一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三门金沙水岸商务大酒店、刘爱琴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三门金沙水岸商务大酒店,刘爱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执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门金沙水岸商务大酒店。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投资人:刘爱琴。

被执行人:刘爱琴。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三门金沙水岸商务大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追加刘爱琴为被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三门金沙水岸商务大酒店、刘爱琴的住所地及财产在浙江省三门县,且三门县人民法院也有以三门金沙水岸商务大酒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故为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可将本案指定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由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宏亮

审 判 员 杨振东

审 判 员 金文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