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876号原告韩忠。被告张永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忠诉被告张永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韩忠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严潇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楼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