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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876号

韩忠与张永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忠,张永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876号原告韩忠。被告张永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忠诉被告张永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韩忠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严潇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楼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