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56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华安铸铁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06235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点对点查控,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及车辆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人陕西华安铸铁型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953**别克牌汽车一辆,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6执5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许 立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