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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366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诸葛希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诸葛希凤,郭云龙,郭立传,赵发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6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负责人:姜文政,行长。

被执行人:诸葛希凤,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云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立传,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发丽,女,汉族。本案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与诸葛希凤、郭云龙、郭立传、赵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葛志刚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红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