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6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负责人:姜文政,行长。
被执行人:诸葛希凤,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云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立传,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发丽,女,汉族。本案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与诸葛希凤、郭云龙、郭立传、赵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葛志刚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红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