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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990号之一

丁仁学与周惠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仁学,周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仁学。被执行人周惠男。申请执行人丁仁学与被执行人周惠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周惠男分两期归还丁仁学114460元,第一期60000元于2016年2月8日前归还,第二期5446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95元,由周惠男负担,并于2016年12月31前直接支付丁仁学;综合前两项内容,周惠男共计应向丁仁学支付116955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60000元于2016年2月8日前汇入丁仁学指定账户,第二期56955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汇入丁仁学指定账户(户名:丁仁学,账号:6222081102001961879,开户行:工商银行通安支行);如周惠男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丁仁学有权要求周惠男立即归还全部借款余额,并要求周惠男支付8000元违约金。因周惠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丁仁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24955元,本案执行费用1775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华通花园一区171幢105室房产,本院已查封,但该房产系拆迁安置房,户表中人员较多,本案暂不宜处置。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孙榕宁

审判员  张 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