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5045号之一
原告:浙江凯达奔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春潮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肖容,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千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吟春园*幢***号。
法定代表人:焦仁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凯,男,195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浙江凯达奔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千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徐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凯达奔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凯达奔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凯达奔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621元,由原告浙江凯达奔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海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智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