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726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皮,法定代表人郭洪峰。被告南家喜,男,52岁,1963年12月17日,地址:南皮,被告齐云廷,男,52岁,1964年2月18日,地址:南皮,本院在审理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家喜、齐云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希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瑞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