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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催38号

慈溪市宝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张干劲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慈溪市宝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民催38号

申请人:慈溪市宝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54265-6。住所地: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芦城村。

法定代表人:张干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俊贝。申请人慈溪市宝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慈溪市宝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持有的号码3010005124349472、票面金额106603.84元、出票人宁波天瑞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宝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持票人慈溪市宝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8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宝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宝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 婷

审 判 员  何诗昂

审 判 员  邹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周瑚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