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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642号

邹某某与施某甲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邹某某,施某甲,斯某某,施某乙,施某丙,施某丁,施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642号

原告:邹某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施某甲,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斯某某,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施某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施某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施某丁,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施某戊,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斯某某、施某丁、施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