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642号
原告:邹某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施某甲,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斯某某,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施某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施某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施某丁,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施某戊,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斯某某、施某丁、施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