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庆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国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亚飞,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包兴对。绍兴庆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兴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64891.7元,执行费人民币3873元,合计人民币268764.7元。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庆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电子商务、银行存款等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29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