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2行审1786号
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海市人民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蒋小斌,局长。
被
申请人:临海市鑫淼涂料厂,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西外村外洋肖自然村。注册号:3310823611002经营者:张学明。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国土监[2006]22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监[2006]22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监[2006]2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剑微
审 判 员 侯玲萍
人民陪审员 赵富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金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