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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664号

石华申请执行隆德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华,大同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664号申请执行人石华,女,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晨光花园。被执行人大同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益丰大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大同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93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