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331号
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69号香山美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120743XA。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经理。
被告:余红兵,男,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余中华,男,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红兵、余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被告已主动交纳了物业服务费。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志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正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