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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民初1577号

邵俊魁与王军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邵**,王**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1577号

原告:邵**,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

被告:王**,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

原告邵**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邵**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以与被告王**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邵**负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光辉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