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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6311号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诉梁贵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梁贵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311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海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夏,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职员。被告梁贵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梁贵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曼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