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629号原告高焕冬,住长春市。被告陶井波,现羁押于白城市镇赉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焕冬被告陶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焕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返还原告62.5元,由原告负担62.5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周淑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