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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629号

高焕冬诉陶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焕冬,陶井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629号原告高焕冬,住长春市。被告陶井波,现羁押于白城市镇赉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焕冬被告陶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焕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返还原告62.5元,由原告负担62.5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周淑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