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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4834号

郭奎、郭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郭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483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4834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被执行人郭奎。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郭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248073.7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郭奎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奎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俊

审 判 员  姜雪峰

代理

审判员  张 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文栋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