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张绍军,又名张少军,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马永军,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高小梅,女,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绍军申请执行马永军、高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司法查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