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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579号

张绍军、马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绍军,马永军,高小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张绍军,又名张少军,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马永军,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高小梅,女,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绍军申请执行马永军、高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司法查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