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095号
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小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冉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华,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计1091元,由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书灵
审 判 员 代蔚青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