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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095号

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与叶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叶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095号

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小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冉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华,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计1091元,由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书灵

审 判 员  代蔚青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