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67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娜,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永惠,女,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余永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吕荣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敬朝
书 记 员 简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