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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执105号

宋建东与任海雄、朱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建东,任海雄,朱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宋建东,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海雄,男,汉族。被执行人朱艳,女,汉族。宋建东与任海雄、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任海雄、朱艳于2015年11月2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宋建东借款人民币12万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任海雄、朱艳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任海雄、朱艳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故宋建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建东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拴成

审判员  薛利平

审判员  张探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维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