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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951号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951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9月27日开庭之日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