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130-3164号
申请执行人:徐耀光、黄海芳、谭小翠、肖实强、郑师民、于天娥、禤丽珍、李灿生、刘巧、肖伟、谭寿仁、陈淑娴、陈龙明、刘寄生、伍英桃、皮月英、仲从宇、崔建萍、王邦涛、陈雅琴、周旭涛、梁杏娟、马俊炜、刘培忠、伍淑英、李奋、刘沛、吴求英、王四九、陈莉、吴尧燕、何添基、林小英、苏惠群、冯春梅、邓柏松、杨建、邓桂花、谢保传、王旭等40人。
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粱,该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耀光等40人与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为申请人办理好涉案买卖房产的产权证并交付申请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130-31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周海涛执行员 金圆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