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848号
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新城区岔口。法定代表人夏国银,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晨虹,男,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淏,男,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
被告:贺某,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镇南山里村人。
被告:刘某,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下刘家川村人。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下廿里铺乡梁家岔村人。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折家坪镇白家沟村人。
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某、刘某、邓某某、白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3元,由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必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