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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3执534号

王富贵与贵州修文森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富贵,贵州修文森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王富贵。被执行人贵州修文森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法定代表人齐贵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富贵申请执行贵州修文森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富贵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登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