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1598号���请执行人:时翠,居民。
被执行人:李新建,居民。本院在执行时翠与李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新建的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其工商登记情况、房地产、土地和车辆,被执行人李新建名下仅有一辆车牌号为苏C×××××的大型汽车且已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林
代理
审判员 吕 瑞
代理
审判员 董再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巨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