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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469号

杜洁莹与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6执46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洁莹,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杜洁莹,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罗镇星,总经理。

原告杜洁莹诉被告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洁莹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资37721.92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但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4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琼

代理

审判员  李晓阳

代理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龚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