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045号
申请人: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光林,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东可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潍坊经济开发区。
被
申请人:刘新文。申请人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可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新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可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新文银行存款379866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9866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南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