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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2031号

郑州中驰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中驰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中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2号楼214-1号。法定代表人陈振,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3单元14层1402号。法定代表人李秀然,总经理。关于中郑州中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8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中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郑州中驰商贸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124264.92元、违约金133710.75元、受理费1636.5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3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8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花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