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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509号

包头建宇工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天地华润煤矿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头建宇工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地华润煤矿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509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建宇工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慧清。地址:包头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地华润煤矿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彦禄。地址: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包头建宇工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天地华润煤矿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