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平执字第00259号申请人武某某。被执行人安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希斌
审判员 郝立新
审判员 郝隆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畅永亮 来源:
武某某申请安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平执字第00259号申请人武某某。被执行人安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希斌
审判员 郝立新
审判员 郝隆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畅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