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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清申2号

温州市名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浙南测绘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当事人
温州市名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温州浙南测绘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清申2号

申请人:温州市名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信河街松台大厦*幢***层。

法定代表人:林玉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炯然,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温州浙南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门游嬉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潘宝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温州市名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浙南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绘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召开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查明:测绘公司于2001年5月14日在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服务(凭测绘资格证书经营),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门游嬉大厦三楼,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潘宝松,工商登记的信息显示的股东为温州市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开发公司)与温州市旧城改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后联合开发公司的名称于2012年5月10日变更为名城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于2012年12月20日变更为物业公司。2013年11月25日,测绘公司的股东名城公司与物业公司参与了测绘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并作出同意测绘公司解散及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测绘公司的清算工作截至名城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测绘公司强制清算之日止,仍未完成。

本院认为:测绘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门游嬉大厦三楼,登记机关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测绘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享有管辖权。测绘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清算组组长潘宝松以自身清算能力不足为由主张并不存在故意拖延清算之事实,但自身清算能力不足并非得以拖延清算之法定理由,结合测绘公司的清算工作进行近三年仍未完成的客观事实,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认定测绘公司在自行清算中存在故意拖延清算的事实。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名城公司以测绘公司股东的身份提出对测绘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第14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温州市名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温州浙南测绘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叶希希

代理

审判员  金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吴润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陈增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