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5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塞外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海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京平,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东,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塞外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45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卫红担任
审判长,法官刘慧、邵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塞外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塞外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塞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五十八元,减半收取一千九百七十九元,由北京塞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卫红
审判员 刘 慧
审判员 邵 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