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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3017号

耿清华与赵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耿清华,赵承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017号

原告:耿清华,农民。

被告:赵承海,农民。

原告耿清华与被告赵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耿清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清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耿清华负担。

审判员 李 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祥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