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508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负责人陈青,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被告侯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侯志勇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卫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