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地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966号。负责人魏廷敏,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乔,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梁锋,女,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梁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执 行 员 钟 诚
人民陪审员 赵洪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