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0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负责人唐建文,行长。被执行人王晓龙。被执行人潘建凤。被执行人张亚杰。被执行人陈永江。关于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与王晓龙、潘建凤、张亚杰、陈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0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晓龙、潘建凤、张亚杰、陈永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亚杰名下的苏M轿车一辆;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张亚杰名下的苏M轿车现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上述车辆外被执行人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商初字第02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梅 辉
审判员 朱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