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字第1093号
申请执行人:王辉明,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张小亮,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王辉明与被执行人张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03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38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兆明
审判员 程文广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晋 军 来自